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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与女子争吵后突发脑出血离世 法院判决女子承担10%赔偿责任

深圳家事律师3个月前 (03-10)以案说法116

屯昌县某镇一个在建工地当厨师的女子陈某,与同事发生过争执。2024年12月24日早上,陈某在工地上遇见了同事的婆婆王某,两人也发生了激烈争吵。虽然争吵被赶来的村干部劝解后平息了下来,但王某却在回家10分钟后突发脑出血倒在家中,并于当天死亡。王某的家属因此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承担10%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2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件详情:女子与同事婆婆激烈争吵,老人回家后突发脑出血死亡

2024年12月24日9时许,在屯昌县某镇一处建筑工地上,71岁的王某遇到了工地女厨师陈某。双方因王某儿媳与陈某之间的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情绪逐渐激动,争吵声引来了旁人的关注。

眼见矛盾升级,陈某给当地村委会打去电话,请求派人来调解。当天9时50分,村干部闻讯后赶来劝解。根据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村干部到场时双方“正在激烈争吵”。经过大约两三分钟的调解,争吵平息,两人各自离开现场。当天10时10分许,刚离开不久的村干部突然接到王某家人打来的电话,称王某昏迷在地,不省人事。

当天11时9分,王某被送至屯昌县人民医院。CT检查结果显示:左侧额颞顶叶脑出血、脑肿胀、脑疝形成……病情极为危重。13时56分,王某家人抱着一线希望将其转送至海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经诊断告知,王某已无自主呼吸,濒临死亡,失去了手术机会。最终,在呼吸机辅助下,王某被送回家中,并于当日逝世。

王某从争吵到昏迷,间隔仅一小时;从昏迷到离世,不到一天时间。王某家属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认为一向身体健康的王某,完全是被陈某“气死”的。王某家属起诉至屯昌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丧葬费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判决:争吵与死亡仅有“轻微关系”,陈某承担10%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家属表示,正是陈某与王某发生的激烈争吵,直接诱发了王某情绪激动,导致血压骤升、脑血管破裂,陈某应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陈某辩称,当天发生争吵时,她主动联系了村干部来调解。调解后,双方都已冷静离开,王某当时并无不适。王某后续出事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她无关。

屯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71岁高龄的老人发生争执时,应当预见到激烈争吵可能导致对方情绪剧烈波动,进而诱发心脑血管意外等潜在风险。陈某未能尽到这一“一般人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同时,从其主动打电话求助调解、并在调解后迅速停止争吵的行为看,她主观上并无追求或放任老人死亡的故意。

法院认为,村委会说明仅能证明“正在争吵”的状态,无法还原争吵的全貌和激烈程度。王某的死亡,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突发的严重脑出血(脑疝)。此次争吵与死亡结果之间,仅存在“轻微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王某作为高龄老人,更应知晓控制情绪对自身健康的重要性。其在发生矛盾时未能保持克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最终,屯昌法院酌定,陈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陈某支付丧葬费2000元(总支出2万元的1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4000元。

律师说法:事实关联与法律因果关系并非一回事

律师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即便没有肢体接触,激烈的言语冲突也可能构成侵权,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行为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言语的非物质伤害可能导致物质责任。

律师解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我们日常理解的“气死的”那么简单。法院要判断的是,被告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力”或“贡献度”。该案中,争吵是一个诱因,但老人自身的基础疾病是内因、主因,因此判决一个次要的、象征性的赔偿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律师表示,法院未因“人死为大”而简单判定由争吵方承担重责,也未因“自身疾病为主因”而完全免除其责任,而是通过区分事实关联与法律因果关系,运用原因力理论和比例责任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该案警示公众,在处理矛盾纠纷,尤其是与老、弱、病等人员交往时,应秉持理性、克制的态度,避免情绪化的激烈对抗,否则可能面临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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