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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深圳家事律师10个月前 (08-31)以案说法221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多部门履职  系统治理

【要旨】

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需要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才能全面推动整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立案,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依法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斧头湖系湖北省第三大湖,面积约161平方公里,地处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和武汉市江夏区交界处,是武昌鱼、青虾、中华鳖等水生生物的重要保护基地,湖泊功能定位以洪水调蓄、农业灌溉、生物栖息为主,以水产养殖和旅游观光为辅。根据2023年7月至12月斧头湖水质监测数据显示,湖泊总磷、高锰酸盐以及化学需氧量的月均指标超标,水质类别降至Ⅳ类。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宁市检察院)交办涉案问题线索。咸宁市检察院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调查固定证据,查明斧头湖流域存在多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是生态系统结构退化,无序、过度捕捞问题突出,大量福寿螺、水葫芦等外来物种入侵;二是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不到位,岸线乱占、乱堆、乱建,大量码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岸边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三是水污染防治问题,淦河等斧头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体等情况。

针对斧头湖流域生态系统结构退化问题,咸宁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对湖北省斧头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斧头湖管理局)立案。4月26日,咸宁市检察院依法向省斧头湖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全面开展斧头湖生态修复保护工作。省斧头湖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打捞湖面水草15.9万吨、面积14.17万亩,组织投入260余万资金放流适宜规格的鲢、鳙鱼苗1010万尾;收缴取缔地笼等禁用渔具200多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起。

针对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问题,咸宁市检察院于5月13日依法对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咸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立案。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城管委组织清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2车,并对裸露地块进行覆土复绿,建设绿道1500米。咸宁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市水利局整改不力、进度缓慢,依法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市水利局随后对12个临时船舶点进行规范治理,清理淦河岸边建筑垃圾110吨,清理3艘废弃渡船。

针对水污染防治问题,咸宁市检察院根据主要污染为生活污水直排导致的情况,于5月24日对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立案,并于6月21日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咸宁市检察院与对黑臭水体等问题具有监管职责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市生态环境局随后针对淦河等斧头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的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体等问题,封堵排污口6处。市住房局对淦河边31户居民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完成了居民生活污水收集改造工程,于8月20日书面回复检察建议。

案件办理过程中,咸宁市检察院多次向咸宁市委进行专题汇报。后与市政府政务督察部门联合开展“回头看”,形成专项督察报告,推动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24年9月,咸宁市检察院持续开展跟进监督,通过现场察看、调取水质检测数据等方式,确认总磷均值、高锰酸盐均已达标,斧头湖咸宁湖心水质恢复为Ⅲ类,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同时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嘉鱼县检察院、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共同建立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强化斧头湖流域司法衔接,凝聚斧头湖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合力。

【典型意义】

湖泊在调节水位、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重要湖泊生态保护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跨区域湖泊水域污染存在的多因一果、职责交叉、管理层级复杂等流域治理系统性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对生态系统结构退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不足、水污染防治不力等多类问题全面调查取证,采取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打通条块分割、区域壁垒,并针对本案反映的斧头湖流域治理协同性不足问题,建立跨区划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全流域共治、共保、共管、共享,持续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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