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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违规分包装修项目,工人施工时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家事律师10个月前 (08-31)以案说法233

湘潭某物业公司中标某医院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因自身经营需要,将食堂装修项目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的黄某、袁某带队装修。袁某带队并安排包括欧某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欧某不慎摔落受伤。经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湘潭某物业公司属于用工主体,此次事故欧某所受损伤为工伤。湘潭某物业公司不服,以欧某不属于公司员工,实际的用人单位是湘潭某装饰有限公司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湘潭某物业公司与欧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湘潭某物业公司将装修项目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工伤责任主体”应当对欧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湘潭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湘潭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欧某以所受工伤构成玖级伤残为由,向湘潭市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湘潭某物业公司赔偿欧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万余元。湘潭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已经过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处理时间过长,为缩短案件审理流程和时间,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快立快审快结的方式,使劳动者能在最快时间内拿到赔偿款项。

承办法官阅卷后立即向湘潭某物业公司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作为“拟制的工伤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在法律依法支持的赔偿金额基础上,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湘潭某物业公司支付欧某工伤赔偿共计176,000元,现赔偿款已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

“法律拟制的工伤责任主体”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一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机制。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经营、劳务派遣等特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实际控制工作风险,从劳动中受益的,具备赔偿能力的主体,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视为”其为法定的工伤责任承担主体,从而确保“伤者有所赔”。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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