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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电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深圳家事律师10个月前 (08-22)以案说法300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区域协同履职  新型污染物治理  替代性修复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支持。被污染水体经应急处置和流域自净后,生态环境损害无需原地修复的,可以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

【基本案情】

苏州某电工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甲苯、乙二醇等化工原料,并产生危险废物冷凝废液(废物类别HW13)。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购部经理施某华在征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荣同意后,在明知郭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郭某非法处置。后郭某将该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马某某、刘某某非法处置,该二人先后三次将共计340余吨冷凝废液非法倾倒至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对水体造成一定影响。污染事件发生后,上海、浙江的下游河段水质受到二氧六环的衍生物、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影响,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117.32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3年4月10日,某水库取水口出现原水嗅味异常,上海、苏州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溯源排查和应急监测后查明,系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浓度超范围,来源于苏州某电工公司产生的废液。4月15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吴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材料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等立案侦查,并邀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5月19日,吴江区检察院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5月23日履行公告程序。吴江生态环境局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工作。

鉴于该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三地水质污染,吴江区检察院根据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会签的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向两地检察院通报案件线索,同步开展立案调查。

因案情复杂,江苏、浙江、上海三地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决定由吴江、青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成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开展替代性修复时探索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等用于跨界水体共保联治项目,推动上下游受损公益修复。江苏省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根据《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同时对本案进行挂牌督办。

办案组成员分别赴辖区内受污染现场进行勘验、调查,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急处置材料、水文材料等证据,协助完善证据链条。为确保上下游受损公益得到全面评估、一体修复,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水资源供给服务功能及水生生物损失等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案件中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系新型污染物,为准确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四次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江苏、上海、浙江三地环科院以及同济大学的多位专家,围绕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检测方法以及环境损害评估量化、应急处置费用的合理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及倍数、生态环境跨区划修复等问题展开研讨,并形成专家意见。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该案地表水损害价值量化为1120.7万元。同时,该司法鉴定所根据专家论证会要求对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降解周期开展专题研究,推动上海市城投原水有限公司开始将上述新型污染物纳入金泽水库日常饮用水监测范围。

2024年3月8日,吴江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情节后,以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等六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日,吴江区检察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施某荣、施某华等3人为苏州某电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倾倒废液系执行职务行为,应由苏州某电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请判令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共同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506.1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5月15日,吴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13.6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2.52万元,用于案涉区域相关生态修复项目。在法院审理期间,苏州某电工公司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1117.32万元。截至目前,案涉相关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

【修复情况】

针对本案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吴江、青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会商,在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的支持下,决定将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开展一体化示范区水体保护项目替代性修复。为加强跨界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序衔接,青吴嘉三地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局会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意见》,深化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协同履职。

【典型意义】

在办理跨界水体污染案件过程中,河流沿线检察机关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相互支持、强化对接,形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合力,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新型污染物未纳入地表水和生活用水监测范围,其生物毒性、检测方法、排放标准、生态损害等关键因素难以确定,检察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针对性开展专题研究,推动水源地管理单位将新型污染物纳入常规监测工作,形成对新型污染物从识别到预警再到治理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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