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调解减“诉累” 破镜重圆促和谐 ——聂某与刘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案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某(男,28岁)与被申请人聂某(女,26岁)系初中同学,多年后重逢。刘某与他人订婚后,聂某因交通事故需手术,请求刘某照料。照料期间,聂某以不当言行干扰刘某婚恋,致其与原订婚对象分手。后双方发生关系致聂某怀孕,随即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性格差异长期矛盾不断。聂某存在抽烟饮酒、作息不规律、交友复杂等问题,双方多次冲突,聂某曾将刘某殴打致左耳耳膜穿孔,刘某离家务工。聂某孕期调养不当流产,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刘某不堪困扰,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申请离婚纠纷调解。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法院诉服团队依法将案件分流至综治中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分别沟通核实后认为,双方早年互有好感,具备感情基础,矛盾源于婚前变故处置不当、婚后性格冲突、生活习惯差异及经济失衡。调解员确定以修复关系、促成和好为方向,通过释法明理、心理疏导,引导聂某正视自身强势、占有欲强、自律性差等问题。聂某深刻反省,愿意改正并珍惜婚姻。
为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降低解纷成本,调解员依托“多元调解”微信小程序,对身处异地的二人开展远程音视频调解。经耐心劝导,双方冰释前嫌、自愿和好,纠纷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云上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的典型案例。调解员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情感唤醒、法治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婚姻矛盾、主动反思自身问题,有效修复濒临破裂的夫妻关系。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打破时空限制,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司法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此案充分体现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以和为贵、重在修复的价值导向,通过柔性司法手段化解家庭矛盾,弘扬优良家风与家庭美德,切实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