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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后女方诉请分割两人共有房产!法院:涉男方生存权益不宜分割,驳回

深圳家事律师5个月前 (01-20)以案说法209

案件详情:再婚夫妻因长期两地分居,诉讼离婚后又诉讼分割共有房产


万某(女)与胡某某(男)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万某随胡某某在海口生活数年。2015年,万某因母亲生病回湖北照顾母亲,胡某某则一直居住在海口。因长期分居两地,两人的感情渐渐不复当年,万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24年,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引发后续纠纷的,是两人位于海口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由胡某某的哥哥于2012年赠与夫妻二人,登记在双方名下,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唯一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万某就主张分割该房产,由胡某某获得房屋并向其支付折价款。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胡某某已年过七旬,该房产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且没有经济能力支付高达数十万甚至近百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如果强行分割变现,将严重影响胡某某基本生存。因此,法院虽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进行实质分割,而是判决双方“各占50%的产权份额”,房产维持共有状态。


离婚判决生效后,万某认为,既然双方已不再是夫妻,作为拥有50%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她有权随时要求分割。于是,她再次向龙华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分割房产缺乏必要性和紧迫性,不予分割


庭审中,万某陈述了自己的困境:自己同样年事已高,且身体不佳,需要资金用于医疗和养老。胡某某则称,这套房子是他安度晚年的唯一栖身之所,自己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来源,无力筹集巨额补偿款。如果房子被强制拍卖或变卖,他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他还指出,万某在老家湖北有住所,其分割诉求过于自私。


龙华法院认为,万某、胡某某是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变卖等处分行为均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鉴于胡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且考虑到胡某某年事已高,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房屋补偿款,案涉房屋是胡某某目前唯一能用于居住养老的房产等现实情况,万某在现阶段主张分割案涉房产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了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诉争房产通过价值分割方式进行处理不具有合理性和可履行性。综合该案事实来看,缺乏分割房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故在当前保持房屋现状更为适宜。一审法院未支持万某分割房产的请求,在处理结果上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万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记者调查:共有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争议焦点


针对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记者在海口市多个社区进行了随机走访,了解市民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多位受访市民表示,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房产分割等是他们最关注的问题。在房产分割问题上,既要尊重法律规定的权利,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体现对老年人、无收入来源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要是离婚,除了子女抚养问题,我最关心的就是房产怎么分,毕竟现在房产是家庭资产里的大头。”市民林女士告诉记者,虽然说房产大家都有份,但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如果一方没有收入来源,强行分割房产会导致居无定所,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合适分割的。


市民李先生表示:“我有个亲戚离婚后因为房子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很多人的房产都是贷款购买的,涉及首付是谁付的、贷款是谁还的等问题,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确实要理清楚。”


“我还没结婚,现在有一套贷款买的房子,我觉得在婚前可以书面签订协议,约定房产的归属。这样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的基础上。”市民刘女士表示,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可以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


律师说法:物权分割权与生存权、居住权冲突时,法院优先保护生存权等基本人权


针对该案,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胡亚男表示,该案法院虽未支持分割房产,但在结果上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尤其保障了其中一方的生存权益。


胡亚男解释说,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这是法律赋予按份共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它的行使必须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案的核心在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与权衡。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共有人,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量是否分割,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当万某的物权分割权与胡某某的生存权、居住权发生冲突时,法院优先保护生存权、居住权等基本人权。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享有和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


胡亚男表示,家庭成员在处置共有财产,尤其是唯一住房时,不能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必须充分评估其他共有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其对财产的依赖程度和生存保障问题。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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