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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深圳家事律师10个月前 (08-31)以案说法219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长江生态保护  替代性修复

【要旨】

针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全链条违法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违法主体申请通过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已履行法定强制义务,技术改造的节能减排、减污降碳效果,以及抵扣金额等事项。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3月,黄某雇佣陈某等人,租用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岸边一处废弃厂房,私自铺设暗管连通至长江。李某某、王某某等中间人明知黄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使用危险品槽罐车,将长三角地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稀硫酸”“废盐酸”等危险废物运输至厂房内,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置的情况下,交由黄某通过暗管向长江直接排放。直至案发,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125吨危险废物。经鉴定,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6亿余元。

【调查和诉讼】

该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3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立案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发现涉案线索。2023年9月27日,鸠江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鸠江区检察院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围绕危废来源、非法处置数量、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会商,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步委托专业机构对偷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针对违法主体多、持续时间长、偷排的危险废物种类不同难以确定损害事实等问题,鸠江区检察院邀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调查,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分析,固定侵权主体、非法排污数量、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

鸠江区检察院认为,各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相互结合,最终导致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各自参与的偷排数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2024年1月至9月,鸠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对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违法主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1.1697亿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5月1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一次性承担89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由,向鸠江区检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申请,拟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在相同产能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为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推动企业全面绿色转型,鸠江区检察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改折抵金额等进行评估。经专家多轮论证后,结合现行的环保强制性标准、技改项目方案评估报告、赔偿费用总额等,最终确认技改抵扣上限金额为3013万元(占赔偿费用总额34%),剩余赔偿金采取三年内分期支付的方式现金赔偿。6月2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和鸠江区检察院等充分探讨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7月18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协议经公告后已生效。目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支付2000万元赔偿费用,技术改造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2024年10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不等,判决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万元至600万元不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鸠江区检察院与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主动赔偿的5家企业、5名自然人达成共计674万元的损害赔偿协议,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究其他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3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近年来,长江流域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一体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跨省危废排放这一“硬骨头”问题,将产废企业、转移中介、处置人员纳入责任体系,实现全链条追责,斩断破坏长江生态利益链,切实守护长江生态屏障。注重统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既严惩污染行为,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之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能够实现减污降碳效果的,以“现金赔偿+环保技改折抵”模式,推动企业技改实现绿色生产,达到惩治、修复、发展“三重效应”,更好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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