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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督促监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多措并举压实家庭保护责任

深圳家事律师10个月前 (08-31)以案说法225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7日,赵某某(17岁)、张某某(17岁)等五人因钱财纠纷,在某公寓内对王某某(16岁)非法拘禁,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4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某某、张某某等五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2024年1月24日,对赵某某等四人及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压实监护人责任,督促家长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教育职责。本案五名涉罪未成年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对五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要求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管束,配合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为督促家长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检察官与“五老”志愿者、“巾帼”志愿者、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共同组建帮教团队,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定期探访和监督帮助。监督考察期间,张某某突然未经报备,擅自离开居住地。发现异常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与张某某父母沟通,张某某本人及其父母均未认识到张某某违反规定行为的严重性。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在责令张某某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延长对其考验期的同时,帮教团队调整对张某某的帮教措施,强化对张某某家庭的监护监督。一是组织召开训诫会,对张某某及其父母进行训诫。二是增加家庭探访频次,强化跟踪监督。三是强化家长监护责任教育。通过专题课程、案例研讨等方式,释明家庭教育失范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联性,强化家庭责任意识;通过家庭聚会、谈心谈话等活动,强化亲子互动。经过九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张某某父母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明显提升,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管束和教育矫治工作。张某某顺利通过监督考察。

(二)一家一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家庭教育问题。本案中,五名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坚持一家一策,有针对性地开展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涉罪未成年人赵某某父亲常年在国外工作,母亲家庭教育参与度低,父母双方均对其管教乏力。案发后,其父感觉自己辛辛苦苦挣钱养家,孩子却不争气,愈发萌生放弃不管的想法,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意愿较低,客观上也存在跨国交流难度大的实际困难。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帮教团队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途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在定期进行专题辅导交流的同时,为赵某某父亲提供自主学习资料,督促其准确认识法定义务和责任,引导其理解青春期少年的心理特点,帮助其提升亲子沟通和情绪管理能力,解决因距离导致的亲子关系疏离问题。另一方面,强化赵某某母亲教育意识和教育能力,提升其家庭教育参与度。安排其参加亲子沟通技巧实训。建立“亲子动态日志”,指导赵母记录赵某某的日常生活、学习、帮教情况,定期向赵父推送赵某某状况,引导二人共同关注赵某某的成长变化。经过指导、督促,赵某某父母认识逐步改变,父亲回国陪伴赵某某完成了剩余的帮教矫治。

(三)夯实基础,凝聚合力,实现帮教矫治与督促监护协同推进。为强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建立未成年人综合教育矫治基地,在基地内设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形成多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目前,基地已经为40余名罪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实现了帮教矫治与督促监护协同推进。

三、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家长是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引导、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管束教育责任,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帮教矫治工作。对教育监护不力的家庭,应当综合运用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压实家庭责任。家庭教育指导应因势利导、因案施策,确保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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