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师:离婚调解的类型及效力
一、离婚调解的类型及效力
离婚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一般是由有关部门,像居委会、妇联等进行的,这种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要是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比如夫妻俩在居委会调解下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之后一方又不想按协议执行,另一方就不能直接让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而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一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就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反悔。
二、诉讼外调解后起诉情况
如果是诉讼外调解,不管调解结果如何,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这种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只是一种协商解决的方式。比如夫妻在妇联的调解下没有达成一致,或者达成一致后一方又改变主意,都可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时,需要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三、诉讼中调解后起诉的限制
对于诉讼中调解,如果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起诉,浪费司法资源。比如夫妻在法院调解下和好,但没过几个月原告又起诉离婚,要是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法院是不会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