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

深圳家事律师9个月前 (09-29)法律资讯266

【关键词】

累犯  毒品再犯  减刑从严情节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减刑从严情节的认定。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罪犯只具有一种减刑从严情节,不应将累犯和毒品再犯作为两个减刑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减刑幅度。

【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女,197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2013年9月10日,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2日,陈某某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于当日被依法释放。2021年6月1日,万州区公安局因发现新证据再次将陈某某抓获后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陈某某被批准逮捕。2021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至2029年3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陈某某被交付重庆市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5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一分院)在依法审查重庆市江北监狱拟提请减刑罪犯案卷时,发现监狱以罪犯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两个减刑从严情节为由,拟对陈某某分别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重庆检察一分院认为监狱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围绕罪犯陈某某具有的减刑从严情节,重庆检察一分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审查监狱移送的案卷材料。通过审查罪犯陈某某历次犯罪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罪犯陈某某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二是审查陈某某减刑案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记录、减刑评审会记录及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相关材料,了解监狱对陈某某扣减减刑幅度的原因。监狱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从严适用减刑的情节,陈某某同时具有该两个情节,应当累加扣减减刑幅度。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经论证一致认为,参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毒品案件纪要》),“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据此规定精神,罪犯陈某某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计算减刑幅度时不应作为两个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四是全面审查罪犯陈某某悔改表现。经综合审查陈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相关材料,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重庆检察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监狱未考虑到罪犯陈某某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的情况,参照《毒品案件纪要》的规定精神,不应认定陈某某具有两个并列的减刑从严情节。2024年5月11日,重庆检察一分院向江北监狱出具了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江北监狱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调整为七个月。2024年5月15日,江北监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6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对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为只具有一个减刑从严情节。《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将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作为减刑案件从严掌握的情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和适用该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可参照《毒品案件纪要》中“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一个减刑从严情节予以适用。对发现扣减幅度不当的减刑案件,应提出监督意见,确保刑罚增减依法有据,发挥减刑激励作用,实现宽严相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cxvdp.com/?id=121

分享给朋友:

“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 的相关文章

女子遇“声播”诈骗,损失4万余元

女子遇“声播”诈骗,损失4万余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公轩 记者 张晓培)“胡女士(化名)您好,我是某某公司客服。我们看过您配音的短视频,感觉您的声线很好,请问您是否愿意加入我们,成为兼职声播呢?”这条私信让徐州的胡女士无比心动,结果钱没赚着,还被骗4万余元。胡女士有一副好嗓子,平时会录制一些有声文稿上传到短视频平台。近日,她收到…

“手机变砝码”,能否让“鬼秤”无处藏身?

中工网兰州5月20日电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康劲)“‘手机变砝码’,以后买东西再也不用担心‘鬼秤’了”“这个办法很好,如果大家都用起来,商家也不敢用‘鬼秤’了”“这个方法好是好,就怕手机被砸”……今年5月20日是第25个“世界计量日”,中国的主题是“计量筑基新质生产力 促进可持续发展”。今天,《工…

湖北武穴法院巡回审判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5月21日下午,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了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取得了“审理一案、指导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202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邀约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挖机、农用车、吊车等工具来到某村,将该村旁的一棵…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电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区域协同履职  新型污染物治理  替代性修复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支持。被污染水体经应急处置和流域自净后,生态环境损害无需原地修复的,可以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和山东某能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危险废物  补充起诉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违法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为人民检察院办案提供支持。【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12月,李…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